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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记
外国人登记 (2008. 02. 01起)
在大韩民国停留时间达90天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进行外国人登记。这种情况包括了失去大韩民国国籍而获取外国国籍的、以及在大韩民国出生的外国人自赋予居留资格之日起停留达90天以上。完成外国人登记后发放「外国人登记证」。
「外国人登记证」在多种情况需要出示,有义务随身携带。外国人登记在申请人居住 管辖区域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其其机构办理。外国人登记目的在于明确外国人居住关系及其身份,从而针对居留外国人进行公正管理。针对大韩民国国民适用居民登记制度。
全新登记
申请时期
- 入境之日起计划停留90天以上人员,需在到达之日起90天以内申请。
准备资料
- 护照、照片(3×4cm)1张、手续费1万韩元(政府印花税收入,但企业投资(D-8)免缴)
发放程序
- 完成外国人登记申请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内容,如无异常情况发给受理证。外国人登记证在申请后约1星期内发放,并在申请时递交的护照签证旁边盖印「外国人登记凭证」。
指印存档
- 在大韩民国居留的外国人中属于下列情况的,需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其机构留下指印存档。
对象外国人 指印存档时间 - 居留1年以上且在20岁以上外国人 - 外国人登记中居留时间按1年以上获批情况下
-20天以后起60天以上- 接到保护令的外国人 - 发放保护令后 - 接到驱逐令的外国人 - 下达驱逐令后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正在接受调查的外国人, 其身份不明确人士
- 正在接受调查- 已接受调查
注意事项
- 居住大韩民国的外国人(除17岁以下外国人)应随身携带护照、外国人入境许可书或外国人登记证
- 在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或有权限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要求出示护照和外国人登记证时,外国人应积极配合。
外国人登记例外(免除)对象
- 外交、教育、协定执行人员及其家庭
- 外交、工业、国防重要业务从事人员及其家庭等
重新发放外国人登记证
重新发放理由
- 外国人登记证经丢失、破旧无法继续使用、需要填写内容的栏不足、外国从登记内容变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等)
申请时期
- 需要重新发放原因发生之日起14天内
准备资料
- 申请理由陈述资料和照片(3×4cm)1张、护照、外国人登记证重新发放申请表、原外国人登记证、手续费 1万韩元。
重新发放场所
- 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许可案例
- 大韩民国居留中外国人欲停止当前居留资格相关活动而改为从事其它居留资格的情况。例如短期商用资格入境韩国的外国人计划在韩国从事投资活动,或与韩国人结婚同居时,需要申请变更居留资格。但拥有90天以下短期资格或无签证入境情况,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获准变更许可。
准备资料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手续费5万韩元(政府印花税收入)、各种居留资格证明文件、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注意事项
- 申请后约一周内处理,不同居留资格所需资料不同,需提前电话咨询。
居留期限延长许可(2008. 02. 01日起)
许可对象
- 当前获准的居留资格期限到期后希望继续留居韩国的外国人,应在居留期限到期2个月前起至到期当日申请延长居留期间。如过期未申请将处于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
准备资料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手续费 3万韩元(政府印花税收入)、居留期间延长许可申请、各种居留资格后附资料
注意事项
- 申请后约一周内处理,不同居留资格所需资料不同,需提前电话咨询。
因出境原因需要延长居留期间
许可的居留期限到期仍未能预定出境交通手段或不得已理由无法出境的,可在10日以内延长其居留期限。需要准备申请表、出境机票、其它证明资料等。
- 负责科室 :自治行政局自治行政科
- 联系电话 : +82-62-613-2915 (2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