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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程序说明

外国人在韩国开展事业的方法

外国人在韩国开展事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设立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的本地法人,以个人事业者的形式打入韩国,或者依据外汇交易法规定的程序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事务所。但外国法人本身在韩国不能办理事业者登录。

  • [ 外国人在韩国开展事业的方法 ]

外国人在韩国开展事业的方法

外商打入韩国 本地法人 个人事业者 分公司 事务所 外国人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 外国适用外汇交易法
  • 外商打入韩国
    • 本地法人
    • 个人事业者
      • 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
    • 分公司
    • 事务所
      • 适用外汇交易法
本地法人

外商或外国公司通过设立韩国本地法人进行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外商或外国公司投资的韩国本地法人与韩国法人受同等待遇。法人为了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需要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

个人事业者

外国人在韩国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以个人事业者的形式开展事业也可以被认可为外商投资,与本地法人同样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个人事业者的形式开展事业的长处是在开业、停业、关门的方面比本地法人方便,但对外信用度较低,融资和招聘优秀人才比较困难。

  • [ 个人事业者与法人的差异 ]
  • 个人事业者与法人的差异
    区分 个人事业者 法人(株式会社)
    一般特征 1. 业主独占利润
    2. 容易设立
    3. 决策迅速
    4. 业主负无限责任
    5. 受融资能力的限制
    1. 资本的形成及融资容易
    2. 设立程序复杂
    3. 决策不迅速
    4. 在投资资本范围内担负有限责任
    5. 所有权与经营权可分离
    适当规模 小规模 中、大规模
    登记与否 不需登记 需要登记
    法定出资人员 代表人 发起人1人以上
    出资金额 5,000万韩元以上 5,000万韩元以上
分公司

外国公司为了在韩国开展营业活动需要任命韩国分公司的代表人,按照外汇交易法履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并在法院登记。另外分公司在税法上被认可为固定办公营业场所,对韩国内的经营产生的所得与韩国法人适用同样的法人税率。

  • [外商投资企业与韩国内分公司的差异]
  • 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
    所依据的法规 外商投资促进法 外汇交易法
    法人性质 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是否为一体 外商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为不同的个体(会计、结算独立) 总公司与分公司为同一体 (会计、结算按照一体进行)
    申报受理、许可机构 invest korea, 外汇银行总行分行 外汇银行分行(申报) 财经部(金融业等的许可)
    最小(最大) 投资金额 最小 : 每件5千万韩元 / 最大 : 无限额 无限额
    纳税义务的范围 对国内外所有所得有纳税义务: 15%, 27% (自2005年起为13%, 25%) 仅对韩国内所得有纳税义务: 15%, 27% (自2005年起为13%, 25%)
    外商投资企业与韩国内分公司的差异
事务所

事务所与分公司不同,不得开展营业活动,仅为总公司进行非营业活动。因此只需要取得当地税务署所给予的事业者登录固有番号,不需要在法院登记。

本地法人的设立程序

本地法人的设立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外国人投资申报程序、株式会社或个人事业者登录程序,最后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程序。与本国人设立法人的程序相比,仅增加了外商投资事前申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其他部分基本一样。

外商投资申报

申报人为投资人或代理人,由代理人进行申报时需要附加投资人签名的委任状。申报场所为外汇银行或invest korea,申报的同时即刻受理。提交的文件包括外商投资申报书和国籍证明。

外商投资资金的进入

外商投资资金的进入方法包括通过汇款账户汇款以及通过海关携带进入。汇款时需要在国内兑换后存入股金交纳保管账户(有价证券认购保证金账户),随后银行将签发股金提交保管书。

公司的设立

以下是关于设立公司程序的说明。

事业者登录

以下是关于事业者登录的说明。

交纳资本金转移到法人账户

设立登记及事业者登录程序结束后,新设公司便成为法律上有效的法人,这时银行保管的交纳资本金便会转入新设法人的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自出资物交纳结束日起30日之内需要在进行外商投资申报的机构进行注册。提交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1份、法人登记簿誊本复印件1份、外汇购入或存款证明复印件1份。注册后签发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用作投资成果对外汇款时附加的文件使用,申请投资者的长期签证(d-8)时也需要使用。

公司设立程序

商法承认的公司形态有合名、合资、株氏、有限会社等四种,而株式会社的比重占绝大多数,因此我们以商法上株式会社的设立程序为中心进行说明。公司设立与其说是本人直接建立的,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委托专业律师、法务师、或者invest korea建立的。但委托invest korea时总公司需要在首尔,登记当天当地法人的代表理事需要同行。

株式会社设立的方式与形态

株式会社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的设立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是发起人仅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募集股东认购。

株式会社的设立程序
  • 发起设立
    • 发起人的构成→起草章程及公证→股份发行事项的决定→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的履行→选任理事及监事→理事及监事的设立经过调查报告→召开理事会及选任代表理事→法人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录
  • 募集设立
    • 发起人的构成→起草章程及公证→股份发行事项的决定→发起人认购股份→募集股东→出资的履行→召开创立大会(选任理事及监事,调查设立经过)→召开理事会及选任代表理事→法人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录
株式会社设立登记
  • 登记时间
    • 发起设立需要在设立经过调查结束之日起2周内,募集设立需要在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2周内进行登记。
  • 登记前主要决定事项
    • 需要对发起人的构成与类似商号进行研究。株式会社需要1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需要通过书面方式认购股份,因此发起人将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另外与在同一首尔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内与从事同一行业的其他商号无法明显区分开的商号不能登记。首尔地区可以在大法院网站(http://www.scourt.go.kr/scourt_en)“搜索登记商号”一栏中进行查询,其他地区可以在当地登记所申请事前确认,调查是否有类似的商号。
  • 登记所需材料的准备
  • 登记所需材料的准备
    申请人准备的材料 invest korea 协助准备的材料
    1. 外商投资申报受理书
    2. 委任状
    ① 代表理事申请登记: 代表理事应为所有委任状的委任人
    ② 法务师申请登记: 与发起人及公司高层无关,代理人为被委任人
    3. 高层管理人员就任许可书
    ① 本国人 : 盖印鉴图章后附印鉴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
    ② 外国人 : 附签名公证原件及护照复印件
    4. 股金交纳保管证明书
    5. 法人印鉴图章
    6. 城市铁路公债
    7. 大法院收入证纸
    8. 注册税缴纳收据: 总公司所在地的区厅
    9. 高层与发起人个人的印鉴图章 (包括外国人)
    10. 章程 : 公证
    11. 股份收购证
    12. 认股单
    13. 创立事项报告书
    14. 创立大会期间缩短同意书
    15.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 公证
    16. 理事会会议记录 : 公证
    17. 印鉴申报书及法人印鉴卡申请书
    18. 股东名单
    19. 股份发行事项同意书

投资人需要在海外准备的材料根据投资人为个人还是法人而有所不同,日本投资人的情况另有不同。法人投资人的情况代表理事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驾驶执照复印件,材料中记载姓名的所有股东及高层人员(包括外国人)需要提供印章,外国人(日本人除外)的委任状或就任许可书需要公证。发起人与高层管理人员不是同一人也可以。

  • [个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 个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委任状(1) 投资人及高管等在文件上记载有名字的所有人都需准备
    - 韩国及日本人: 在委任状上加盖印鉴图章后附印鉴证明
    - 外国人 : 在委任状上签字后公证
    就任许可书(1) 被登载为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人都需准备
    - 韩国及日本人: 在就任许可书上加盖印鉴图章后附印鉴证明和居民登录誊本
    - 外国人 : 在许可书上签字后公证
    印鉴证明(2)
    居民登录誊本(1)
    附在委任状及就任许可书上
    护照复印件(1) 所有外国人
  • [法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 法人投资者需准备的材料
    委任状(1) 投资人及高管等在文件上记载有名字的所有人都需准备
    - 韩国及日本人: 在委任状上加盖印鉴图章后附印鉴证明
    - 外国人 : 在委任状上签字后公证
    就任许可书(1) 被登载为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人都需准备
    - 韩国及日本人: 在就任许可书上加盖印鉴图章后附印鉴证明和居民登录誊本
    - 外国人 : 在许可书上签字后公证
    印鉴证明(2)
    居民登录誊本(1)
    附在委任状及就任许可书上
    法人登记簿誊本 法人委任状 - 韩国及日本法人: 委任状上加盖法人印鉴、法人印鉴证明、法人登记簿誊本
    - 韩国及日本法人: 分别附一份
    - 外国法人: 外国投资法人代表理事向韩国设立法人的代表理事委任, 需签名
    - 外国法人: 公证,法人登记簿誊本公证后附上
    护照复印件 所有外国人
  • 株式会社设立费用
    • 株式会社设立时所需的费用包括注册税、教育税、城市铁路公债、登记申请手续费等。
  • [公司设立费用(以资本金5,000万韩元为基准,大城市)例子 ]
  • 公司设立费用(以资本金5,000万韩元为基准,大城市)例子
    合计 约935,000韩元
    注册税: 资本金的千分之四(0.4%),在大城市内设立时需缴纳三倍 600,000韩元
    地方教育税: 注册税的20% 120,000韩元
    购买城市铁路公债: 资本金的0.1% 50,000韩元
    大法院收入证纸(登记申请手续费) 15,000韩元
    公证费(章程等) 约150,000韩元

法人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录

  • 事业者登录与法人设立申报同时进行时

    一般情况下法人设立申报与事业者登录申请同时进行。申请场所为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署或invest korea,申请期限事业者登录为自开业起20天以内,法人设立申报为自法人设立登记日起2个月以内。所需材料如下:

  • 法人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录申请书 (invest korea, 税务署提供)
  • 章程(以现物出资时附出资物品明细表)
  • 股东等的明细表
  • 营业许可证(限于需要许可、认可、申报等手续的行业)
  • 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租用办公营业场所时)
    ※租用商店建筑的一部分时需追加提交相应部分的平面图 (但限于租赁保证金为首尔: 2.4亿韩元,首都圈抑制过密地区: 1.9亿韩元, 广域市: 1.5亿韩元,其它地区 : 1.4亿韩元以下的情况)
  • 其它
    • - 纳税管理人设定申报单 (代表人通常不在办公营业场所内常驻或在国外滞留6个月以上时)
    • - 共同事业者需要合作合同书(需要公证)
    • - 外商投资申报书复印件
    • - 外汇购入或存储证明复印件
    • - 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复印件 (代表人不是韩国居民时)
  • 首先进行事业者登录时

    外国人投资者以现物出资设立法人时用做出资的物品通关时为了取得附加价值税的退税需要事业者登录证,因此必须在投资的物品进口之前完成事业者登录。申请材料包括发起人的居民登录誊本、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许可申请书复印件(需要时)或项目计划书,其他法人设立申报时所需的材料须在法人设立后全部提交。

个人事业者登录程序

外商投资申报
外商投资申报

申报人应为投资人或代理人,由代理人申报时需要有投资人签字(不需要公证)的委任状。申报场所为外汇银行或invest korea,申报方法为基于取得新股的外商投资的申报,申报时立即予以受理。

投资资金的汇入

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的汇入方面国内资金是不受认可的。另外原则上第三者代替投资人汇款也不予承认。投资资金汇入后银行将签发外汇购入或存款证明,此证明在办理事业者登录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需要。

事业者登录

事业者登录原则上应由本人直接申请,通过代理人申请时委任状需要公证。申请场所为办公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或invest korea。 办理期限为自开业起20日以内。所需材料如下:

  • 事业者登录申请书 (invest korea, 税务署提供)
  • 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限于需要许可、认可、申报等手续的行业)
  • 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租用办公营业场所时)

    ※租用商店建筑的一部分时需追加提交相应部分的平面图 (但限于租赁保证金为首尔: 2.4亿韩元,首都圈抑制过密地区: 1.9亿韩元, 广域市: 1.5亿韩元,其它地区 : 1.4亿韩元以下的情况)

  • 其它
    • - 纳税管理人设定申报单 (代表人通常不在办公营业场所内常驻或在国外滞留6个月以上时)
    • - 共同事业者需要合作合同书(需要公证)
    • - 外商投资申报书复印件
    • - 外汇购入或存储证明复印件
    • - 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复印件 (代表人不是韩国居民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场所为进行外商投资申报的机关,注册期限为自出资物交纳结束日起30日之内。所需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书、事业者登录证、外汇购入或存款证明。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韩国分公司设立流程图

韩国分公司设立流程图 申请设立分公司 外汇银行 财经部 相关机构审议 设立分公司 /  申报受理 / 认可 法院登记及办理事业者登录:指定 赋予固有号码:办事处 依据个别法办理手续

分公司的区分
  • 分公司的区分
    区分 业务内容
    分公司(branch) 开展在韩国国内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
    联络事务所 (liaison office) 不开展在韩国国内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仅具备业务联系、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性质的功能。可以开展品质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预备性或附属性业务,但不允许为了直接销售或代理总公司进行销售而保持产品库存。
设立申报
  • 原则
    需要向指定的交易外汇银行行长申报
  • 需向财政经济部长官申报的事项(分公司及事务所相同)
    • - 资金的融资、海外金融的联系及中介、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 - 与证券业务及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
    • - 外商投资促进法等其他法令的规定不允许的业务
    • - 被认为有可能破坏社会风气的业务
  • 向外汇银行申请许可及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 -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设立申报单
    • - 总公司的章程(需要总公司所在地的公证)
    • - 韩国分公司总经理任命状
    • - 将设立分公司的工作委托给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委任状(需要总公司所在地的公证)
分公司设立的登记

商法上对分公司及事务所不区分,单纯地规定外国公司在韩国国内营业时设立营业所的情况有登记的义务。在登记的实务上外汇管理规定上的事务所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只可以开展日常的信息交换等活动,因此不可以登记设立营业所,只有分公司可以登记设立营业所。

关闭及清算款项的回收
  • 申报
    按照规定取得设立许可者在关闭国内分公司或关闭后将韩国国内资产进行处理回收到外国时需要向指定的交易外汇银行行长进行申报。
  • 回收金额的限额
    • - 申请书1份:选任申请人时以清算人名义申请
    • - 申请事由书
    • - 公认会计师审查完毕的清算报告书(包括截至关闭日及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份
    • - 纳税完毕证明(国税及地方税)各1份
    • - 营业资金引入金额、利益盈余金及其他储备金明细表1份
    • - 存款余额证明1份(应与清算报告书上可汇款的金额一致)
    • - 开展营业活动的分公司附清算终结登记簿誊本1份
    • - 无法提交清算终结登记簿誊本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关闭申报事实证明1份(当地税务署签发)、证明选任清算人的文件、债权最高公告实施证明文件(报纸公告复印件)、对韩国员工有无滞付钱物确认书1份(当地劳动事务所所长签发)
    • - 关闭申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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